(壹)研究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規;編制本市司法行政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監督實施。
(二)負責組織和指導刑滿釋放人員和解除勞動教養人員的安置教育工作。
(三)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
(四)研究制定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總體規劃,組織、指導和協調本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
(五)負責本市律師、法律援助、公證機構和公證活動的管理;研究律師和公證員的改革與發展,提出實施措施。
(六)負責管理本市法律服務機構和在京設立的外國律師機構;監督和指導這個系統的社會團體工作。
(七)指導本系統的法制教育和專業培訓。
(八)負責指導區縣司法行政部門管理人民調解、社區矯正和司法助理員、基層司法所和基層法律服務所。
(九)負責本市司法行政系統的外事、宣傳和交流工作。
(十)指導和管理本市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
(十壹)負責本市仲裁機構的登記和管理。
(十二)負責本市國家司法考試。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上級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司法局與法院、檢察院沒有隸屬關系。檢察院負責起訴刑事案件,監督公安機關的偵查工作。
法院負責受理當事人提起的民事訴訟、檢察院提起的刑事訴訟、下級法院審理案件的上訴、向單位提出的司法建議等。
檢察院和法院的詳細職責請看我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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