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條例》第十壹條 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第十二條 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根據以上規定,妳及妳丈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具體程序:申請法律援助的,應當向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申請由看守所在24小時內轉交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所需提交的有關證件、證明材料由看守所通知申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協助提供。至於“砍傷兩人逃跑壹年”的判刑,要根據受害者的傷情鑒定結論和當時的具體情節,同時也要結合妳們的賠償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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