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死緩審查抗辯的答復是:審判長、審判員:湖南萬和聯合律師事務所、王律師接受當事人的委托,受我所委托擔任本案朱的辯護人。根據基本事實和證據,該律師發表辯護意見如下:1 .被告人的主觀動機是故意傷害而非故意殺人。本案雖然被害人左祖紅死亡,但不能想當然地認為被告人的犯罪動機是故意殺人。首先,被告人在法庭上表示,他不想殺死被害人。他去找被害人的直接目的是希望被害人能給他壹個解釋,為什麽要打父親。其次,被告人買匕首的動機也是基於體型的差異,怕打不過被害人。同時他為了壯膽買了壹把匕首,並沒有形成用這把匕首殺死對方的明確動機。再次,在用匕首刺傷被害人的過程中,被告人為什麽要刺中央包、心臟等要害部位,是否會導致其死亡?在當時緊張的毆打氣氛中,被告根本沒有意識到這些問題。他唯壹想要的就是頂住對方的進攻,不讓自己領先。同時,被告人對被害人最終死亡狀態的心態既不積極也不冷漠。總的來說,他的目的只是給對方壹個有壹定身體傷害的教訓。這種心態只是故意傷害的行為,不是故意殺人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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