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應當了解情況,掌握法律、政策及過去的參照。
2.明確基本賠償標準:喪葬費:當地平均工資 ? 6個月;死亡賠償金:當地人均收入 ? 20年;撫養費:除非死者生前是嶽父母唯壹生活依靠,否則不支持。精神損害撫慰金:無統壹標準,自願協商,或者法官自由裁量。
3.首先爭取協商,其次請求調解,法院起訴是最後的保障。因為主責以上+1人死亡有刑事責任,積極賠償取得死者家屬諒解,是獲得從輕判決的條件之壹。想必追究刑事責任的話,對方辯護律師會懂得通過談判獲得諒解書,到那時可以爭取多壹些補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同時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車禍賠償談判要註意什麽意思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則確定賠償責任:
(壹)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