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根據需要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247和251條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壹條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根據需要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向最高人民檢察院通報死刑復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