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八條不能完全辨認或者控制行為的精神病人犯罪,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壹般應當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第二十三條對於犯罪未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七條自首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六十八條對有立功表現的人,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十七條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於被脅迫參加犯罪的人,應當根據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