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只規定最高院復核死刑案件,應當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司法解釋規定,死刑復核期間,辯護律師要求當面反映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合議庭應當在辦公場所聽取其意見,並制作筆錄,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另外,司法解釋還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的,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並將采納情況及理由反饋最高人民檢察院。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死刑復核階段要開庭,但並不反對用高於最低標準的方式來完成復核任務。2013年6月17日最高法院就曾在河北省黃驊市法院開庭復核過壹起涉嫌搶劫罪被判決死刑案,這種做法是壹種進步,完全符合刑訴法的法律精神。而檢察院配合最高院開庭的做法,也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