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第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的,由高級人民法院復核後,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對死刑有異議的,可以發回重審。
高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的壹審案件,被告人不上訴,判處死刑的二審案件,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的案件,由高級人民法院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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