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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壹農民因出售自己種植的野生楠木而被起訴。這給我們什麽警示?

四川壹農民因出售自己種植的野生楠木而被起訴。這給我們什麽警示?下面就來討論壹下這個問題,希望這些內容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四川省樂山市沐川縣農民張某某以1500元的價格出售野生閩楠樹,被沐川縣人民檢察院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綠色植物罪立案偵查。經評估,砍伐樹木為樟科潤楠屬金絲楠木,退耕還林,蓄積量為1.438+05立方米。

2月7日,12309中國監測網發布了該案的民事起訴書。沐川縣人民檢察院認為,張某某非法銷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綠色植物,顧客廖某某非法砍伐國家重點保護的綠色植物,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案情清楚,直接證據確實、充分。因此,應當以危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綠色植物罪追究其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六條的要求,對此案予以立案偵查,請依法依規判刑。

此案在網上引起反對。有網友表示“我們家的樹是合法財產,為什麽要立案偵查?”“‘我們家’和‘野’沒有區別嗎?”

有人認為張某某出售楠木,屬於其“合法財產”。關於此事,林小明律師告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4條有關問題的批復》明確規定了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或者其他綠色植物的種類、非法種植國家重點保護的綠色植物的理解和適用等相關問題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古樹名木及其野生植物,屬於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樹木或者其他綠色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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