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賄罪的客體是“賄賂”,現行刑法將受賄罪的內容僅限於財物。介紹賄賂罪在主觀上是故意的,即明知是在幫助行賄人或行賄人促成賄賂交易。客觀上講,是行為人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進行聯系、溝通、介紹、撮合,從而促使行賄受賄行為實現的行為。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第壹款:“向國家工作人員介紹賄賂,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條:“單位行賄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回扣、手續費,情節嚴重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受賄所得非法所得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三百九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所以送3000元的購物卡是犯罪,構成行賄罪。
擴展數據:
賄賂的刑事處罰;
1,行賄1-30000元,向三名以上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或者行賄35438+0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受賄數額在50萬元-100萬元,向三人以上行賄或者100-30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受賄數額在2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並有行賄3人以上的情形,或者行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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