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告人何瑞軍、魏曉峰等人駕車至伊金霍洛旗阿勒騰西熱鎮,在伊金霍洛旗老礦管理局附近將被害人控制;強行將其帶至陜西省神木縣中吉賓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近5個小時;期間對被害人進行辱罵、毆打,強迫被害人寫還款憑證,並強行扣押被害人名下漢蘭達越野車車牌號。被害人傷情經伊金霍洛旗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為輕傷。
2.魏曉峰犯非法拘禁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十五條第壹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壹百三十八條,判處管制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