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前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的。調解不成,符合起訴條件的,法院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如果調解失敗,不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也會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
訴前調解律師的作用是什麽?
1.促進案件的解決。律師的介入無疑會給對方帶來心理壓力和緊迫感。壹方請了律師,花了錢。如果協商不成,下壹步肯定會面臨訴訟的問題。
2.進壹步了解案情。雖然律師通過委托人對所涉及的事實有壹定的了解,但由於當事人往往從自己的角度向律師陳述事實,比如感情破裂的原因、導致夫妻矛盾的責任歸屬等,可能會有壹些甚至很大的偏差。所以律師對案件的了解應該說是不全面或者不壹定客觀真實的。
3.找出雙方的爭議和差距。壹方提出離婚,自然是在提出之前就已經規劃好了初步的離婚方案。找到律師後,我自然會告知律師我的要求和目的。比如財產分割方案,子女撫養歸屬,贍養承諾,我都提出了自己的初步意向。
綜上所述,雖然有規定的期限,但在實踐中,訴前調解的時間可能會延長,特別是在案件量大的法院或者特殊情況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123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壹十九條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