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明確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1.罪犯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
2.罪犯懷孕或哺乳自己的嬰兒。哺乳期按照嬰兒出生後1年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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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
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在前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下,可以暫予監外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