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監督”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
1,刑事立案監督。壹是以立案代替立案的監督,如以罰代刑、漏罪漏罪、立案後違法撤案的監督;二是對不應立案的立案監督機制,如對地方保護和部門保護的違法立案監督;三是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有效銜接的工作機制。
2.監督調查活動。壹是查處偵查活動中的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二是對偵查機關采取的強制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進行監督;三是防止錯誤逮捕、起訴和監督遺漏犯罪嫌疑人或罪行。
3.刑事審判監督。壹是對違法審判程序的監督;二是對審判監督薄弱環節的監督;三是對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申訴案件進行監督;四是對死刑案件審判活動的監督。
4、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壹是對違法延長羈押期限的監督;二是刑罰執行活動的監督;三是對違法監理活動的監督;四是死刑執行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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