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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律師與執行律師的區別

法律主觀性:

執行律師和訴訟律師的區別。

比如壹個非常簡單的民間借貸案件,執行律師和訴訟律師對管轄權的選擇是不同的。訴訟律師會選擇在原告處起訴,因為簡單方便,成本低,而且不用跑很遠。如果執行律師選擇,就在被告居住地起訴,因為他眼光長遠。以後為了執行,如果他進入執行程序,執行法院不會經常出差,查封,扣押,拘留他。

法律客觀性:

《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職業證書,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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