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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權、訴權、上訴權的區別?

訴權是指當事人在訴訟中依法享有的權利。由於訴訟類型不同,訴訟參與人的法律地位和作用不同,其權利也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權利包括:(1)提起訴訟的權利和反駁訴訟的權利;(2)委托代理人的權利;(三)申請回避的權利;(四)收集和提供證據的權利;(五)陳述、質證和辯論的權利;(6)選擇調解的權利;(7)自我和解的權利;(八)申請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權利;(九)上訴權;(10)申請再審的權利;(11)申請執行的唯壹好處;(12)查閱、復制本案相關材料的權利。訴權是指公民為解決糾紛而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保護和救濟的權利。上訴權是指不服壹審法院判決,在法定期限內要求上級法院糾正壹審判決的權利。《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八十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有權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參考自贛州律師/贛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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