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標題。
包括標題、當事人(包括代理人和代表人)的身份、案由等。
2.文字。
包括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應明確陳述請求法院解決民事、刑事或行政權益糾紛的具體問題,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說明理由。具體的寫法可以分為兩部分:先寫事實再寫理由,也可以分為兩部分,具體看案情。
3.尾巴。
在正文下方單獨寫壹行註明送達機關,然後在右下方簽名或蓋章,註明具體年、月、日。如果是律師或其他人,要寫明作者的姓名和工作單位。
4.附加項目
應當寫明起訴狀的份數、證據的種類、名稱和數量、證人的姓名和住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1條* * *起訴狀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四)證據及其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