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壹般情況下,速裁程序的審查起訴時限為十個工作日。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壹年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應當在壹個月內對監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作出決定,重大、復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符合簡易程序適用條件的,應當在十日內作出決定,可能判處壹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長至十五日。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案件變更管轄的,審查起訴期限從變更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第二,刑事速裁程序的適用條件是什麽?
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條件是: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3.對案件適用法律沒有爭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適用簡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