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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裁處是否需要親自出席?

法庭需要親自出席。需要按照傳票記載的時間如期出庭。本人無法出庭的,可以委托律師或者近親屬出庭。用快速程序審理刑事案件時,需要得到被告的同意。如果被告不同意,則不適用快速程序。速裁法院是指地方法院為進行民事速裁程序而設立的法院。由地方法院設立的進行快速民事訴訟的法庭。民事速裁程序是我國法院近年來推行的壹種簡易民事審判方式,即對壹些簡單小額的民事案件進行快速審理。與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簡易程序不同,它是壹種比簡易程序更簡單、更靈活的程序。是適應社會發展和司法實踐的需要,以簡單、快捷、廉價的方式保障公民的訴權,實現司法的大眾化,使普通公民通過簡化的努力獲得有程序保障的具體司法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條,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被告人認罪,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判。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序。

哪些情況不適合快速審裁?

不適合快速審判庭審理的情形有: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2.被告是未成年人;3、案件具有重大社會影響;4.* * *同壹刑事案件部分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或者適用速裁程序有異議的;5、被告人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未就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等事項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6、其他不適合速裁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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