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以下方式辦理:a .在臺灣省戶籍所在地(或公司註冊地)當地法院公證處辦理公證(臺灣省公證處有兩種,壹種是法院設立的,壹種是私人公證處,與中國大陸不同),並註明需要在中國大陸那部分使用。b、法院公證處將在七日內進行公證,並復印兩份。公證處將把公證書的副本寄到臺灣省SEF。SEF經認證後,將其轉交給申請人指定使用中國大陸公證文書的地區的省級公證協會。d、申請人持公證書原件到省公證協會,經公證協會核實公證書原件和復印件壹致後,在公證書原件上蓋章確認。此時,委托律師的公證書可以在內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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