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剩余刑期不到壹年),每月可以會見直系親屬壹次,每次不超過三名親屬。
2.在押人員的親屬持有效證件和刑事判決書,可以向看守所接待室提出申請,但申訴期間和上訴期間除外;(包括同案上訴);
3、看守所在10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不準予會見的決定,並電話回復。
4.接到準予會見的通知後,親屬持身份證到看守所會見。
看守所參觀流程如下:
1.向看守所提交探視申請,需要準備探視人所在居委會或村委會的介紹信和本人身份證等。
2.看守所同意後,與看守所協商安排探視時間;
3.如果是偵查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只能通過律師會見,直接申請到看守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八條
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