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來,我們就從這兩個角度來仔細說說(個人思考,僅供參考):
1.諒解書
在這種情況下,最初的焦點是受害者家屬出示的諒解書是否有效。這個放在其他情況下,不存在這個問題。本案之所以有這個問題,是因為被害人唯壹的家屬是兇手張誌軍的女兒,也就是說被害人家屬和兇手有血緣關系,這也是被害人家屬如此輕易出示諒解書的原因。有諒解書的案件,基本不會判死刑,因為我們國家的法律底線是可以盡量不判死刑。但是因為血緣關系,被害人家屬出示的諒解書法院不認可,所以辯護律師說什麽都沒用。
2.兇手有明顯的殺人動機嗎?
這個問題比諒解書更重要。因為兇手沒有明顯的動機,那麽這個案子就是過失殺人;如果兇手有明顯的動機,那麽這個案子就是故意殺人。差了兩個字,但判斷卻大相徑庭。因此,張誌軍的律師在這裏壹直強調,沒有明顯的殺害張誌軍的動機,因為張誌軍在案發後立即要求小區物業撥打120救人。但受害者的辯護律師也辯稱,這所謂的?殺了人還說道歉?沒有明顯的殺人動機。完全是胡說八道。最後,法院也同意被害人辯護律師的觀點,兇手有沒有明顯的殺人動機並不重要,然後法院認定兇手有明顯的殺人動機。
總的來說,我個人認為觀眾的辯護重點就是這兩點,因為這兩點是決定最終審判結果的唯壹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