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警察局的職責如下:
(1)收集、掌握、上報影響社會穩定和治安大局穩定的情報信息;
(2)管理轄區內實有人口;
(三)依法管理轄區內的特種行業、公共娛樂場所和槍支、彈藥、爆炸、劇毒等危險品;
(4)配合有關部門預防火災、爆炸、中毒等治安災害。
2.警察抓人辦案流程如下:
(1)立案。公安機關受理舉報後,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凡不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得立案;
(2)偵查,已經批準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當確定警力,及時開展偵查。在偵查過程中,公安機關為了查清案情、收集證據、抓獲犯罪嫌疑人,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秘密手段和相關強制措施;
(三)破案,經偵查,符合下列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偵查部門可以宣布立案,並制作提請逮捕報告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壹條。
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眾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範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