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部門:受理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走私犯罪偵查機關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案件,檢察機關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或者不起訴的案件,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和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死刑執行的現場監督。
反貪汙賄賂局:直接受理和查處刑法分則第八章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實施的貪汙賄賂犯罪,以及第八章明確規定定罪處罰的其他刑事案件。
反瀆職侵權局:直接受理和查處刑法分則第九章規定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
檢察監督科:監督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督;直接立案偵查虐待在押人員案件、私自釋放在押人員案件、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案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案件和貪汙賄賂案件;負責審查批準逮捕,審查起訴罪犯刑事案件和勞動教養人員刑事案件,出庭公訴。
民事行政檢察室: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的申訴,對確有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訴。
申訴控告檢察處:受理公民的申訴、舉報、控告、自首和刑事賠償請求;管理執法機關移送的案件,依法進行必要的審查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