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認為需要逮捕被拘留的人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壹至三天。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解除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