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的主要職責是審查天下刑名,維護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錯案。在中國歷史上,大理寺、刑部、都察院合稱為三大法律處。三大法律處的分工是,刑部主管天下刑名;荷蘭茶園值勤檢查哨;大理寺值日崗的檢討與反駁。
唐代大理寺在中國古代法律發展史上起到了重要的示範作用。唐代中央司法機關叫大理寺,由卿、為正副職,主要負責審理百余名中央官員和北師大的案件。但只有刑部才能行使對徒刑、流刑案件的裁判權,刑部以尚書、侍郎為主官、副官。?
唐朝的司法體系分為三部分,大理寺、刑部、禦史臺。在唐代,大理寺負責審理中央政府官員的犯罪,涉及死刑以上的案件,以及州縣上報的疑難案件。經大理寺審定後,送刑部審核,再上報中書。重大案件和死刑判決要報請皇帝批準。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大理寺三法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