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決
(2015)鐘三號00756
原告江蘇省無錫市惠山區惠邦法律服務所,住所地無錫市惠山區洛社鎮石塘灣石獅東路1號。
法定代表人苗建平,主任。
原告無錫市惠山區惠邦法律服務所(以下簡稱惠邦法)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以下簡稱司法部)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司法部不要求惠邦法說明其合法性、合理性、適用性的行政行為違法。它還命令司法部解釋其命令是否。19和回復號。司復(2002)12號適用於10日內轉制為合夥的律師事務所及其執業人員,繼續說明其合法性、合理性和適用性。
我院認為,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應當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司法部制定了《鄉鎮法律服務所工作規則》及其回復。(2002)12.惠邦法要求司法部說明上述兩者的合法性、合理性和適用性,屬於行政咨詢行為。行政協商行為不是可訴的行政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第四款、第八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原告無錫市惠山區惠邦法律服務所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顧紹勇法官代表法官和吳法官。
2015年9月16日
職員王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