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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利益相關者的特定利益相關者-案例回顧

法院查明,吳在擔任橋口區漢水橋街道辦主任、工委書記、橋口區水務局黨委書記期間,索取、收受賄賂34.6萬元。

在吳的受賄中,有20萬元與其情婦程有關。程借款20萬買房子,吳找關系撕毀借款,債務壹筆勾銷。法院認定,程某為吳的“特定關系人”,程某的收款視為吳的收款。

2005年,吳和伴唱歌手程在壹家夜店相識,次年發生性關系,持續兩年。兩人還互相買衣服,經常互相慰問。2007年,程因無錢買房,向與吳某有生意往來的老板借了20萬元。失敗後,他向吳抱怨吝嗇。後來,吳向老板借了這筆錢,程某打了欠條。2008年5月,吳追繳欠條後撕毀,程未償還。

據了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07年7月發布的《關於辦理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意見》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給予特定關系人相關財物的,以受賄罪論處。“特殊關系人”是指與國家工作人員有近親屬、情婦(夫)及其他利益關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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