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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期幹預的法律依據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的法律監督體現在很多方面,包括: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刑事判決監督、裁定監督、執行監督。提前介入制度體現在偵查監督上。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的重大案件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和糾正。這就賦予了檢察機關提前介入公安機關偵查活動的權利,對偵查活動行使偵查監督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刑事案件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由公安機關偵查。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犯罪。司法工作人員在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可以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立案偵查。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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