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
提前介入,是指案件審理部門在正式受理本級紀檢監察機關檢查部門調查的案件之前,於案件檢查階段對案件的事實、證據進行初步審核的壹個工作程序。
2、發生情況:
提前介入是案件審理部門在特殊情況下采取的工作方法,並不是審理每壹個案件的必經程序。
3、提前介入,須符合以下條件:
需要盡快處理的大案要案或疑難案件;
案件檢查部門對案件的調查取證工作已基本結束,有關案件材料基本形成;
4、程序要求:
提前介入需經紀檢監察機關負責人批準。
擴展資料:
檢方提前介入重大案件後準備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壹些地方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還就此出臺了工作規定。
提前介入即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尚未按法定程序進入到檢察環節,而檢察機關應偵查機關要求或認為必要,參加或參與偵查機關正在偵查中的壹些案件方面的相關工作、發表意見,指派人員在偵查尚未終結時即開展刑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