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準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2)被害人或者在現場目擊的人指認他是罪犯。(三)在他身邊或者住處發現犯罪證據的。(四)自殺未遂、逃跑或犯罪後逃跑的。(5)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六)不講真實姓名和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三條公安機關在異地執行拘留、逮捕時,應當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應當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