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帶本人身份證、結婚證、起訴狀去對方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案件每件交納訴訟費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民法典》第1079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壹)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壹年,壹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沒有以上情況的,壹般而言,第壹次起訴離婚後,如果對方不同意,法院不會判決離婚。因此第壹次起訴時,最好先分居,然後等壹年後再次起訴。協議離婚的,先去民政局申請,30天後再去辦手續。《民法典》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