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七條本市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由市物價部門會同市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具體收費標準另行發布。
第八條律師服務收費的政府指導價,應當按照補償律師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潤和法定稅費,有利於律師行業可持續發展,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第九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時,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1)花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度。
(3)客戶的承受能力。
(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五)律師事務所的社會聲譽和律師的職稱、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