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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5月16日公布的新國家賠償標準有什麽意義?

壹般意義上的國家賠償是國家對國家權力活動中的侵權行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律制度。與古羅馬開始出現的民事賠償相比,國家賠償只有100多年的歷史(出現於19年的70年代)。盡管如此,隨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和國家權力的擴張,國家侵權的機會和可能性也在逐漸增加,國家賠償變得非常重要。因為它不僅對社會的穩定和發展至關重要,而且對國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設,特別是對和諧社會的建立具有重要意義。

5月16日,16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最新賠償標準:要求各級檢察院執行新的日賠償標準242.3元,比上年增加22.58元。南都記者註意到,過去幾年,每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都在5月份發布,這與國家統計局公布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即原來的“全國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有關。例如,國家統計局5月13日公布的2015年全國城鎮非私營單位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為63241元。根據這壹統計數據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資計算公式,最高人民檢察院確定了新的日賠償標準。

官方數據顯示,2007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國家賠償標準為每天83.66元,今年幾乎是10年前的3倍。10年來,日賠償標準每年都在提高,從10.36元到22.58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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