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律師接受委托後,與偵查機關取得了聯系,向偵查機關詢問了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並提出了及時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要求。
2.律師會見了犯罪嫌疑人,並向他詢問了案情。
3.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向他們提供法律咨詢。
4.為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5.代理投訴和指控
二。刑事辯護
1.律師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本案訴訟文書和技術鑒定材料;
2.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有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
3.律師有權調查和收集案件的有關材料;
4.律師作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39條的規定,有權就本案的辯護、代理向人民檢察院提出意見;
5.犯罪嫌疑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超期羈押的,辯護律師有權要求釋放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受到人身傷害或者人格侮辱的,辯護律師有權代表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訴;
6.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被不起訴人不服上訴的,辯護律師收到決定後,可以代表被不起訴人向人民檢察院提出上訴;
7.被害人不服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決定的,代理律師可以在被害人收到決定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申訴被駁回後,可以代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上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代理再審啟動審判監督程序
當妳的親屬被錯判、錯判、冤獄、重判時,律師可以代理再審,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請改判,啟動審判監督程序,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