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從法律上講,是指偵查機關為了查明案情,收集刑事證據材料,確認、逮捕犯罪嫌疑人,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法采取的壹系列特殊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偵查是壹種具有特定內容和目的要求的訴訟活動,對後續的起訴和審判具有重大意義和影響,已經成為刑事訴訟過程中的重要內容和基礎環節。
在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其他機關為了查明犯罪事實、逮捕犯罪嫌疑人,進行專門偵查,采取相關的強制措施。壹般從立案開始,到案件決定是否移送起訴時結束。所謂“特殊偵查工作”,是指訊問、詢問、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或者書證、辨認、通緝等。依法開展,完成調查任務;所謂“相關強制措施”包括“兩種”。首先,許多專門調查,如審訊、搜查、扣押和通緝,本質上是強制性的。二是對犯罪嫌疑人專門適用強制傳喚、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
調查的主要任務是查明案件的事實。刑事訴訟可以分為三個程序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偵查活動主要在偵查階段進行,但在起訴、審判階段,需要進壹步查明案件事實的,可以依法進行補充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