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不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見。公安機關提請逮捕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寫出批準逮捕不需要聽取犯罪嫌疑人意見的書面意見,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時,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重大案件的討論。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後,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3)調查活動中可能存在重大違法行為。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時,可以詢問證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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