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四條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答辯期屆滿後,人民法院可以通過組織證據交換、召開庭前會議等方式,做好開庭前的準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