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直轄市關於人民法院審判活動現場錄音直播的規定》。
第壹條人民法院通過電視、網絡等公共媒體系統直播公開庭審過程的圖片、文字、音頻、視頻,應當遵循合法、真實、規範的原則。
第二條人民法院可以選擇公眾高度關註、社會影響較大、對公開審判具有法制宣傳教育意義的案件進行直播和錄音。對下列案件,不得進行現場直播或錄音:
(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成年人犯罪等依法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2)檢察機關明確提出庭審不宜直播、錄音,且有正當理由的刑事案件;
(三)當事人明確提出沒有對庭審進行現場直播或錄音並有正當理由的民事、行政案件;
(四)其他不適宜在法庭現場直播或錄音的案件。
第三條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公開範圍進行庭審直播和錄音。涉及未成年人、被害人或者證人保護等問題以及其他不宜公開的內容的,應當進行相應的技術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