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號;
(2)證據的名稱;
(三)證據的簡要內容;
(4)證明的對象;
(五)證據來源;
(6)備註。
從形式上看,這些要素都應該滿足,但是目錄裏要有內容,不能省略,框架裏也要有內容。除了實質內容,有時還需要根據證據的情況對證據進行分組,每組證據側重於證明壹個焦點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