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出口退稅權需要經過復議程序,是指行政相對人對法律法規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在尋求法律救濟時,應當首先選擇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而不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相對人對行政復議後的復議決定仍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行政處罰嗎?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壹種行政處罰。
停止出口退稅權是稅務機關對有騙稅或其他稅收違法行為的出口企業在壹定時期內停止出口退稅的壹種處罰形式。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通過減少其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予以處罰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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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與稅務機關發生稅務爭議時,必須先根據稅務機關的稅務決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然後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稅務機關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