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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般說領導犯了錯誤叫“雙規”是什麽意思?

1997年5月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有權“責令涉嫌違反行政紀律的人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就調查中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雙規”既是壹種調查措施,也是壹種保護措施,避免被調查人再次犯錯或受到不必要的幹擾和影響。

采用“兩規”是非常嚴肅和慎重的。紀檢監察機關不會也不可能隨意對被調查對象采取“兩規”措施,只能對掌握部分違紀事實和證據並受到黨紀處分的黨員或行政監察對象使用;二是限制適用階段,只能在案件偵查階段使用;三是限制課題使用,只有壹定級別的紀檢監察機關才能批準或使用;四是限制使用期限,從無統壹規定到嚴格控制,申請使用時申請審批具體期限;五是限制使用場所,從沒有硬性要求到具體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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