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師有權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有關情況。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受監控。
《關於律師參與刑事訴訟偵查階段活動的規定》第九條:同壹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不得聘請同壹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