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人犯同壹罪的案件,如果只有壹名被告人上訴,二審法院也會審理全部案件。如果認為量刑過重,將進行修改。如果案件判決後還有其他人上訴,需要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判斷其他人是否會修改判決。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或者自訴人提出上訴的,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不服第壹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應當改判的;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的,在查明事實後,可以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
第壹審人民法院依照前款第三款的規定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再發回第壹審人民法院重審。第二百四十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壹審裁定的上訴或者抗訴進行審查後,參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九條的規定,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或者根據情況撤銷、變更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