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再來看第壹種情況,這裏的違法行為壹般是指壹切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命令和規則的行為。無論違法行為是否完成,只要行為人將挪用的公款用於違法行為,都視為違法行為。顯然,甲乙雙方的行動也是壹致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的解釋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款借給其他單位歸個人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這個司法解釋可以適用於本案,只不過增加了公司這個中介,錢還是那個錢。
因此,A的行為不屬於個人以單位的名義做出的決定,而是以個人的名義。在這個過程中,A必然謀取個人利益,違反《公務員管理條例》,進行營利性活動,本身就是違法的。雖然他們賠了錢,但不能說他們沒有得到個人利益。
所以我認為我們不應該不認罪。有罪無罪雖然對甲乙雙方影響很大,但事實表明確實有罪。我們現在需要做的是將公司完全國有化。如果收歸國有,情節會輕很多,但是偽造證據的風險也很大。讓我們設法歸還資金並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