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不能在壹個案件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如果同壹個律師事務所的兩個律師在同壹個案件中同時為雙方代理,那就是利益沖突,必須提前告知當事人,避免利益沖突。律師執業規範(試行)第五節利益沖突與回避第七十六條利益沖突是指同壹律師事務所代理的委托事項與本所其他委托事項的委托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繼續代理將直接影響相關委托人利益的情形。第七十七條律師及其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前,應當核實利益沖突情況。只有委托人之間沒有利益沖突,委托代理關系才能成立。第七十八條擬接受委托人委托的律師已經知道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所委托的律師是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回避,但雙方委托人出具豁免函的除外。第七十九條律師接受委托後,知道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指定的律師是自己的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應當及時明確告知委托人這種關系。委托人提出異議的,律師應當回避。第八十條律師知道對方當事人或者有利益沖突的當事人接受委托後又委托了同壹律師事務所的其他律師的,雙方律師應當協商解除壹方當事人的委托關系。協商不成的,與後來簽訂委托合同的壹方或者未支付律師費的壹方解除委托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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