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種是雙重代理的利益沖突,即在同壹案件中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
這種利益沖突的主體是在同壹律師事務所執業的壹名或多名律師。比如民事案件中,甲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和被告的代理人或者甲律師和乙律師在同壹家律師事務所執業。在民事案件中,甲律師作為原告的代理人,乙律師作為被告的代理人。
二是* * *與代理人之間存在利益沖突,即在* * *犯同壹罪的刑事案件中,壹名辯護人同時為兩名以上同案被告人辯護。
這種利益沖突只存在於刑事案件中,但在行政和民事案件中,同壹律師可以被同壹案件的多個原告或被告委托為同壹代理人。
三是持續代理利益沖突,即同壹律師未經前委托人同意,不得擔任有利益沖突的前委托人的相對代理人。
這種利益沖突不同於前兩種。前兩種利益沖突存在於同壹案件的同壹訴訟程序中,而這種利益沖突是基於同壹案件的不同訴訟程序。比如壹個民事案件,甲律師在壹審中作為原告的代理人,在二審中原告沒有繼續委托甲律師作為代理人,但甲律師在二審中接受了被告的委托作為代理人。
妳說的情況應該是第二種或者第三種情況。如果是刑事案件,律師的行為是不允許的。如果是行政或者民事案件,原則上是可以的。
如果原委托人和其他被告有利益沖突,要看具體情況。可以向法院申請律師回避,最終結果只能由法院決定,因為這種情況是法律不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