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律師法第39條僅規定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而並未就同壹律師事務所的不同律師不得擔任爭議雙方當事人的代理人作出禁止性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三十八條 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律師對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願泄露的有關情況和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準備或者正在實施危害國家安全、公***安全以及嚴重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事實和信息除外。
第三十九條 律師不得在同壹案件中為雙方當事人擔任代理人,不得代理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益沖突的法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