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分類
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壹般違法行為給予的最嚴厲的處罰,屬於行政處罰的壹種。治安拘留最長期限為15,期滿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
合並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壹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者法院執行過程中作偽證,沖擊法庭,妨礙證人作證,隱瞞被查封、扣押財產的轉移情況,妨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
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是壹種強制措施,其依據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長期限是十五天。法院會將被拘留人移交公安機關羈押,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請復議。羈押期間,法院會決定提前說明或者到期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