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國土資源新聞網,作者:王維舟
案情簡介:
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的《關於歙縣2009年第五批城市建設用地的批復》[2009931號],其批準征地範圍包括金xx承包的耕地,認定為基本農田。安徽省政府超越其審批權限,經安徽省原級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復議後,向國務院申請終審裁定。
試驗結果:
國務院法制辦經審理認為,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涉案土地屬於基本農田。歙縣雖然通過制作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圖減少了基本農田,但並沒有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征收土地應屬於基本農田,被申請人批準征收為壹般農田明顯不當。故裁定如下:確認安徽省人民政府[2009931號]的答復違法。
律師分析: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征用基本農田應當經國務院批準,安徽省人民政府顯然沒有審批權。基本農田屬於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壹定期限內不能建設的耕地,基本農田的確認必須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涉及征用基本農田的,應當經國務院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並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
我們單位的法律顧問。王維舟律師。